咨询一下法律关于校园暴力。

2025-01-04 16: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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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回答2:

1、ABC主体方面:A\C不满18周岁,但超过16岁——属于刑法中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超过18周岁,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从民事的角度来看,A\c属于16岁以上的在校生,其不能自给自足,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B已经18周岁,按照民法通则她应该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到子女18周岁,也就是说: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将从法律上不再有监护、抚养义务,除非: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然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是无民事行能能力人的,父母仍然应对成年子女承担监护责任。
所以综上:民事赔偿方面A|C由其监护人承担,B由其监护人代偿。

2、“是轻微脑震荡和其他一些轻微伤。之后医生说蛮严重的,可能将来不能顺产(因为C之前踹的两脚)。”这个需要相应的书面诊断证明。感觉上应该还不构成犯罪。

3、在行政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她们可能要遭受如下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民事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等。

回答3:

16岁后的公民都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如果那个受伤的女孩,被认定为轻伤的话,三个女生都犯了故意伤害罪,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费等等,还有可能受到拘留处罚,严重的负刑事责任.
至于学校的责任,如果打架不是在公共场合,不是在学校能够监管到的范围内实施的,学校基本上不要负责,如果当时有学校工作人员视而不见,肯定要追究责任的。

回答4:

孩子12岁被6个这个年纪的孩子带到外面打了3⃣️次了而且恐喝他不许告诉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