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方面,则出让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北部湾经济区内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两免三减半”(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中减半征收期内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40%企业所得税,时间为3年(2008—2010年);对北部湾经济区内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40%部分企业所得税,时间为5年(2008—2012年);对北部湾经济区内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信息化四大行业企业,实行“一免四减半”(第一年免征,后四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间为5年(2008—2012年)。
在财政支持方面,自治区财政将从2009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逐年增长)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以及支持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海建设。此外,从2008年—2012年,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10亿元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方面,除优先调剂安排经济区用地指标外,还简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方案在用地报批时一并上报审批,使现行一个项目的规划修改、用地审批分两次报批改为一次报批。
《规定》还包括金融支持、外经贸发展、人力资源和科技开发、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陈武表示,所有优惠政策加起来,等于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减少20多亿元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