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可以参考: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24号)。其中明确了: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范围�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
(一)新资本协议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
(二)其他商业银行。这类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将继续执行现行资本监管规定。银监会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供其他商业银行实施。
巴塞尔协议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并表基础上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不包括非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