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享有产假。
享受产假并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是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同样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履行劳动者相义务。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临时工”享有产假。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是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同样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履行劳动者相义务。
“临时工”女职工依法生育的,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确切的说,我国现在已经不承认临时工这种说法了。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所以,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只要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你就可以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至于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建议你咨询当地的12333,或者如果双方存在争议,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26874&str1=%C1%D9%CA%B1%B9%A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26662&str1=%C1%D9%CA%B1%B9%A4
能的。
应该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