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为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关于事业单位的职工犯罪的,是只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时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管在其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之前从事的是何种工作。
法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来说,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意思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对于本罪国家相关法律制定了两档量刑标准,如果是造成重大伤害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话,那么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分子是累犯、有前科或者有其他加重情节的话,那么会在以上规定的基准刑的基础之上加重一定的刑罚。如果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得到受害者的谅解等的话,那么可以争取缓刑或者是减刑,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非常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