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买了临期六天的一个月量的保健品我该怎么维权?

2024-12-16 08: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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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退一赔三”“赔三”的金额大于等于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说的“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欺骗消费。

例如:张三购买一根过期火腿,价值1元,日期已被商场用标签故意遮盖住。张三吃完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万,经鉴定是过期火腿所致。张三每日工资500元,无其他费用,未造成残疾。则张三可以同时主张商场赔偿:(一)因欺诈消费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1元+500元=501元;(二)因食用过期火腿导致人身健康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10000元+500元/天X10天=15000元;(三)人身损失的惩罚性赔偿:15000元X2=30000元。三项共计:501元+15000元+30000元=4550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张三购买一根劣质火腿,以假乱真,价值1元。张三吃完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万,经鉴定是假火腿所致。张三每日工资500元,无其他费用,未造成残疾。则张三可以主张商场赔偿:(一)因欺诈给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1元+10000元+5000元=15001元;(二)惩罚性赔偿:15001元X3=45003元;共计:15001元+45003元=60004元。

消费者遭遇欺诈的,可以拨打工商12315热线。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符合犯罪相关构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