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都影响法律的!顺应舆论,老百姓才能更稳,统治更稳固,维护统治更容易,那么做点天怒人怨的事也不容易被推倒。
可以自由公开地表白其意见时所展现的意见为显在舆论。显在舆论经常通过大众传播手段,通过集会、结社等方式以明确的语言或态度表达出来;潜在舆论则是在人们不能公开表白意见的情况下,只在好友和亲属之间传播的意见。
扩展资料:
社会舆论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问题的发生。社会舆论的的发生总是起因子社会上所发生的特殊事件,或超越、违反社会规范的特殊行为,从而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第二阶段,引起议论。正是人们对特殊事件和行为的关注,因而会出现众说纷纭的现象,议论中可能还会夹杂种种情绪表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对法律的判决会有影响。
1、社会舆论为公众监督法院审判人员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反腐平台。一旦司法机关的某些人员出现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则很容易被曝光,遏制了法官的腐败。
2、社会舆论使很多司法程序的环节都会清晰明了的呈现在众人面前,通过舆论监督的作用,启动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司法活动结果上的公正性。
扩展资料:
社会舆论对司法办案的监督是必要的,司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民意,但司法判决不可被民意完全操控。
如果有一些因为舆论影响司法作出错误判决,首先应该追责的是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非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过错。迫于民意改变的司法判决本身就说明了案件审理过程的粗糙与待考证性。
有影响,根据舆论的大小判断影响的程度。
比如英国的审批,有一段时间是个人陈述,打动陪审团,引起在场群众的情感共鸣,可以影响审判的结果,有一个案子,90多岁的老年人驾车出门带脑瘫儿子看病,没有驾照被交警抓了,被审批时候,在场的都表示同情,最后没有处罚他。
社会舆论对于法律的判决肯定是会有影响的,因为如果一个法律连社会舆论都不能制止的话,其实这个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对于我们这个社会并没有一个非常大的改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从一个法律立法的角度上去进行一个思考,它会有非常大的意义。但是仅仅注重舆论而去思考某一个地区的法律,这也是不够完善的。
有多大不好说,但是肯定有影响。
对于“社会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确实有法学教授做过相关实证研究,一位是徐光华教授,一位是白建军教授。二位博导,都是热衷于进行实证研究的刑法学者,尤其是白建军教授的论文。
在徐光华教授在论文中总结了130份判决,其中23份,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白建军教授曾总结2000年以来的刑事判决,共32万份,其中无罪判决仅586个,而受到舆论影响的无罪判决就有8个,这个数字不可谓不惊人。
回归到个案上来,舆论的监督对一些案件有很大的影响。比如“许霆 ATM 机盗窃案”,由于民意的影响,从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崔英杰杀死城管案”顺应民意判处死缓;“邓玉娇刺死官员案”最终判处防卫过当并免于刑事处罚;“深圳机场梁丽拾金案”无罪处理。这类案件因为行为双方的身份差距巨大,引发了社会的巨大关注,最终也确实影响了判决,可这类判决的基础有的是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内对民意进行回应,有的则跨越了法律本身的维度,比如马克昌教授就曾明言:“若没有民意,邓玉娇至少会判缓刑。”
当然不能只着眼于这类案件,同样是因为舆论的关注,比如对“齐二药假药案”、“河南三鹿奶粉案”、“河南瘦肉精案”的关注,最终推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构成要件并加重其法定刑。这就是舆论关注的正向反馈。
所以社会舆论确实对法律判决有影响,这样的影响有正向反馈也有负面反馈,可不论如何,司法还是应保持其独立性,以塑造其权威性。这有赖于整体法治环境、法治文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普通民众个人素养的提升。而这恰是如今转型升级的中国的阵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