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一个期限规定公告发出后进行拆迁,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不拆迁,再进行拆迁必须重新做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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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
第二,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
第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评估时点计算房屋市场价值。
第四,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权。但相关增值行为不具备享有征收补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