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法规授权,审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行政合同相关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向仲裁机构提交争议,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争议的事实、权利和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制度。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使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仲裁庭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基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管辖权完全基于双方的授权。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实行强制管辖。第三,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纠纷时,可以参照经贸惯例或者行业惯例确认责任。行政裁决只能根据事实、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确认责任。第四,效果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法律效力一经作出裁决。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作出的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的共同点:第一,都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中介裁决。处理对象均为民事争议;第三,都是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