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了法院传票后,被告是不写书面答辩状的为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实践中,对于答辩状(含被告所有的证据、证物等)审理前提供的,对于主审法官仅仅就是开庭审理听听而已,而对于原告方窃可以肆意了解被告方的意愿、意见、证据、证物;从而有的放矢的、从容地改变或加强对于被告薄弱环节予以审理前的加强和取得新证据,在法庭上予以针对性的驳斥;那是对于被告相当不利的。
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被告不予提供答辩状的,而自己埋头做自己应对性的辩驳准备(对于自己有利的法规、事实、证人、证据、证物等),到了法院开庭审理当时,除了自己的答辩以外,自己事先准备的法规、事实、证人、证据、证物等,就可以达到奇袭的作用,加剧自己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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