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中的平均工资计算基数包括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不包含加班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