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日正式启用卫生部及公安部2003年制定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此之后不再使用其他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如居民确实需要,应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查实有关病历资料后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内容的情况说明信函,加盖单位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作为有关用途。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