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扩展资料:
党的领导,指马克思主义政党对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引导和向导作用。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任何一项大的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都需要一个领导核心。
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争取自身解放的过程中,要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使命,必须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这种领导是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
参考资料: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深刻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始终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放弃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能是死路一条。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两者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应当而且只能由国家的领导者来组织实施。我们党是执政党,理所当然地要担负起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加强党的领导,关键要做到《决定》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