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符合条件而村委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确权发证有关手续的,可以向县国土局反映。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t20110516_865762.htm
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县)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覆盖到本行政区内全部集体土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11/t20111110_1024313.htm
首先得解决居住场所这一点,可以联系村里一户多宅的人家,购买其多余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具备这个条件以后,就可以带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去办理了,(相关证件:村委会出具的分户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农村宅基地确权证,户口本原件,)分户办完以后,原来的户口本会被派出所收回去,再分别发放给父母和子女新的户口本,这就算分户成功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确权对象是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家庭,至于其他情况等着以后处理
村里处理不满意,我要求回我老房宅基地居住,村里调解给5万我没同意,村委会开了证明宅基地被他人强占,我下一步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