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属于故意伤害 你出发的意识就是要打伤对方 有犯罪的意识 造成了后果就属于犯罪 你这个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都有 侵害财产权是当事人的假腿属于当事人自己的财产 说是人身伤害就是对其他人的心里 自尊的一种伤害 这个要是处罚就应该是精神赔偿
第二甲 乙双方都有责任 先说甲的责任 是因为甲把狗掉挂在树上 在外界因素刺激下 狗挣脱追逐甲导致果园主人被咬 乙的责任是他对狗的刺激 狗在外界刺激的情况下才有所反映的 所以甲 乙都有责任
1、要看这个假腿和人身体的紧密程度,如果是很容易拆卸的,就不构成身体的一部分,肯定是侵犯的财产权。如果结合紧密,就是人身权。
2、题目看不出来甲是否是狗的主人。如果甲是狗的主人,那么将狗栓住的行为是无过错的,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甲跑是被迫的,将果农撞倒,而狗咬是果农受到伤害的主要因素,甲,果农,都是受害人。因此,应该由乙承担责任。
如果甲乙都不是狗的主人,如果那么他们提前一起参与整狗,只是分工而已,那么他们就构成共同侵权,相互负连带责任。内部可按50:50进行划分。
如果他们没有共同故意,那么,很明显,真正引起狗伤人的应该是乙的过错引起的。因此,应当由乙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
人身权
侵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应当看侵权行为实际上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这里亦应视为他主观方面想伤害的还是他人身体,只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才没有造成实际上的伤害,此时的假肢和假牙不应认为是一种财物,而是他人身体的一部分。
第一个问题,要看甲知不知道乙的那条腿是假腿,如果知道,那是侵犯了乙的财产权.甲知道乙腿是假肢,确定打坏该腿不会造成乙的身体上的伤害,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识,只是损害了乙的个人财产,是侵犯了财产权;如果甲不知道那条腿是假腿,那就是构成故意伤害,甲认为那条腿是乙身体的一部分,打坏腿是其故意伤害乙的客观方面,构成故意伤害罪,即遂,属于侵犯了人身权.
第二个问题,甲应付主要责任,乙付次要责任.甲作为狗的主人,在带狗外出时,要尽到看管的责任,因看管不善导致的后果,应由狗的主人承担.乙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打狗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因其过于自信导致狗挣脱绳子伤到人,乙应当付次要责任.
1、人身权。甲主管上有伤害乙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石头把乙的右腿打坏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未造成甲身体的实际伤害。此案中甲伤害了乙的人身权当无异议。
2、1000元该是乙给。此案中,由于乙的挑逗行为,狗挣脱绳子把果农咬伤,根据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药费1000元理应由乙承担。
1:人身权为主
2:看狗是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