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申请。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出租的房屋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范围内;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租赁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当事人是否已经缴纳了有关税费。
3、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向申请人颁发《房屋租赁证》,它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资料归档。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办结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其中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资料与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需一并归档。
扩展资料
出租房登记备案需要的资料: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
您好,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但上海国营农场范围内房屋租赁由市房地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