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各国除要求此类对赌回购条款,应建立在不侵害公司、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基础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上基本认可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效力,但尚不认可与公司的对赌。即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的原股东对赌,这种约定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是有效的;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对赌,这种约定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属于无效条款。所以,目前来看,对赌回购条款,不会损害创始小股的利益,不适用于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