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机构设置
5.1.3.1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1.3.2 大中型危化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技术负责人(小企业至少配备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人员);配备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且取得危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危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安全科负责人(小企业至少配备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化品储存企业必须配备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且取得危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危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安全科室负责人(小企业至少配备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1.3.3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5.1.3.4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立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应该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由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工会人员参加。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5年7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总局令第11号)的第六条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①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应按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企业应根据规模和风险特点,设置设备、技术、生产、动力、后勤等管理部门。
(3)企业应健全基层单位和基层班组的安全管理组织,建立从安委会、管理部门到基层单位、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各级组织应有负责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