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离职拿到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月余能重回原来单位工作吗

2024-12-13 03: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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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伤残离职拿到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月余可以重回原来单位工作。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后,原单位同意的,可以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前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在原单位就业与普通职工待遇无异。旧伤复发费用需要自理,从法理上原单位可以不因曾经受过工伤予以照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回答2:

  辞职后就不是原单位的员工了,但并不影响你重新应聘成为这个单位的员工,只要单位愿意再次招聘你为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回原单位继续上班,这不违反相关法律,不用害怕。
  但要注意:1,单位无权收回补助金;2、双方建立的是新的劳动关系;3、工龄可能要重新计算;4、再从事原来工作,会有心理阴影,干活会跟不上,要加倍小心谨慎,不能再受伤了。这些你要考虑好了。。

回答3:

如果单位不同意,就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