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恶意散播他人联系方式,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在网络恶意散播他人的联系方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可能构成违法,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这里恶搞虽不是直接实施拨打电话号码的人,但拨打电话的人是受其非公开的诱使才实施干扰他人生活的,应对所有的拨打电话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负责,是行为的教唆犯、主犯,应承担全部责任。
你好!
这种网上恶意行为似乎是寻衅滋事, 要构成犯罪,一般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也可报案要求公安对其治安处理或直接警告对方。
必须承担,侵犯他人隐私
侵犯隐私权和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