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条款对你很不利。
那个热水器有报废期吗?有的话查一下,看是否过了报废期,明白什么意思吧。
根据那个条款,你没什么过错,房东也没什么过错,热水器只是一个部件坏了,维修一下还可以用,那你就要承担维修费用。
自己的过失所致,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你是无法用对方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来抗辩的。而且你入住后热水器的完好性能你也没有检查,只好自认倒霉。
不过你可以以格式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来抗辩。
还有,在不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双方是可以约定各种事宜的,也就是约定可以优先于法定。
供参考。
假定你应该赔偿,那么赔偿的实际金额应该是使用六年后的剩余价值,不会按购买价值计算。首先是恢复原状也就是修理,如果不能修好或者修复价值过高的话,就只能作价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由物价等部门根据实物具体评估作价。你说的我也很同意,都六年了,也该坏了,再说也没多大价值了吧。
既然是这样,我觉得是可以用格式合同显示公平来抗辩的,当时签合同时对方应该提醒你注意这些明显对你不利的义务的。但是你们的约定我觉得还是有效的,因为合同里关于财产的纠纷等式可以约定的,而且是约定高于法定,只有关于人身损害和明显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事项才不可以约定。还是协商一下吧。
就你的陈述,就房屋内物品维修未作详细约定,我建议和房东协商比较妥当,电热水器故障既有前房客使用所导致,也有你使用所导致,很难分清了的,建议各自分摊相应部分!
不是人为原因,是机器自然老化,应该不用承担。
如果必须承担也是小部分吧。
建议询问专业人士,祝好运!
下次租房的时候要仔细看合同,免得吃亏~
1、你不要为故障负责,也不需要赔偿。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电热水器造成你生活的不便,你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如果危及到健康或安全,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那当然不用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