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本题的难点在对共同犯罪的中止的理解上。个体犯罪,只需要行为人放弃犯罪即可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的中止,行为人不但要放弃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撤出自己已经造成的犯罪继续进行的原因力。本案中的原因力就是行为人的配置的钥匙。行为人虽然放弃了已经实施了放弃,但并没有追回自己制作的钥匙,并且直接造成了犯罪的顺利完成。
肯定不是A
共同犯罪不错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中途退出的,除非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
梁虽然没有实际着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的钥匙给陈盗窃提供了便利。所以共犯既遂
选B
应当是B,因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在本案中,陈某和梁某事前共谋,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实施作案时,梁某虽然退出,但其没有对陈某的行为进行制止,让盗窃行为终止,而且陈某系利用梁某提供的钥匙完成了盗窃过程。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梁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应该是盗窃既遂。
答案是C。
《最高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4号 2001年1月17日公布 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