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我出过几次小的差错,但对工作没有太大的影响。但该公司在试用期满前通知我说,鉴于我工作中经常有差错出现,需要进一步考察,于是公司决定将试用期延长3个月。我由于当时急于找份稳定的工作,也没有说什么。然而,让我想不到的是,6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这家公司竟作出决定说,由于我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无情的决定对我的大击太大了,现在我都不知道该怎样面对,您能给我提点建议吗?答:这家公司的做法很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你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与你签定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仲裁裁决或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但你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3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你在工作中出过差错,作出了延长其3个月试用期的决定。此种作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你的同意,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尽管你工作上出现过差错,但公司未在3个月试用期内来衡量这种差错是否属于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也根本没有表示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而3个月的试用期过后,公司已无权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