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一方背叛家庭,离婚时财产分割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少分财产。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显然,上述四种情形涵盖的范围小于“有过错”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让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付出代价,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会向无过错方倾斜,纵然“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摈弃,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在,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还在。
夫妻双方有一方背叛家庭,属于婚姻上存在过错,离婚时财产分割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少分财产。
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还是按照你们之间的约定,你们之间约定如何分割财产就应该按照你们约定的分割。如果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精神,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以向导致离婚有过错的一方一并提出赔偿要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对无过错方应该予以适当的照顾
如果有证据,有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