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点是:技术装备程度较低,劳动力需要量比较大的工业企业。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平均每个工人的劳动装备不高,比如纺织业、旅游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劳动者占用固定资产的数额较低,在产品成本中活劳动消耗所占比重较大。因而,它具有投资省,单位投资能吸收较多劳动力,技术操作要求较低,资金周转快的特点。
一些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金短缺,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优势,弥补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不足,积累建设资金,加快经济建设。
拓展资料: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何利用劳动法规降低人工成本
1、人员工资问题
众所周知,劳动密集型企业是需要大量劳动力来维持的,而且由于诸多岗位性质的特殊需要,劳动者不能保证八小时工作制甚至可能需要经常加班,这就涉及员工的加班费问题,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的风险。如我国《劳动法》第44条就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将员工的劳动报酬分为两部分,例如:根据聘任岗位和职务,张三的劳动报酬为3000元/月,其中基础工资为2100元(月计薪21.75天工资),加班工资为900元。这样,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某个时间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时就可以减轻企业的一部分压力。
2、社会保险费用问题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所有企业的法定义务,任何企业都不能逃避,如我国《劳动法》第7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现实中,有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迫于社保费用的巨大压力,采取让劳动者“主动”写“承诺函”的形式放弃企业为期缴纳社保,这是不合法的。同时,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企业可能每月既要为大批新员工办理参保,又要为大批老员工办理停保,而且可能需要停保的老员工中有诸多是企业本月内刚帮其办理了参保的“新”员工,如此等等,在增加企业社保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人事管理效率。其实,对于如何控制和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人力运行效率,我们仍可以去劳动法规中找到思路。如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五章第二节就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主动将那些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来完成工作安排,即:由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密集型企业派遣一定数量、一定工种的劳动者,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劳务派遣管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务派遣的制度形式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法定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与每个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此,劳动密集型企业就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控制和降低其社会保险费用压力从而降低人工成本。此外,还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常使用劳务外包,这也不失为一种合法有效的人力成本控制方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产品成本中活劳动消耗所占比例较大或资金有机构成较低的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点是:投资少,资金周转快,技术装备程度低,手工劳动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劳动力多。如服装、皮革、家具、玩具和日用百货、绒绣、刺绣,以及工艺品的生产等,均属劳动密集型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