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劳动合同法,工作一年,不再续签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有没有年休假?有没有其它补偿?

2024-12-19 01: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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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单位应该支付你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年休假需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有的,你没有满一年是没有年休假的。

回答2:

如果是正常的到期解除,就没有什么经济补偿,工作一年以上有年休假

回答3:

正确答案:应该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答4:

具体问题是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