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可以解除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小王,采购员,供职于某合资企业。近日被单位开除,原因如下:该企业有些配件都是从国外进口,其采购工作由另一采购员小林负责。而小王的弟弟(其弟是股东)在国内开了家公司,恰恰经营这些配件,小王便向同事小林要求该配件的采购由他来做,小林也答应了,都未向采购科长等领导说过。期间小王共与其弟弟的公司做了七八次生意。后该企业在调查后认为:小王这是为其亲属谋利益,其中的几笔生意报价比从国外进口高很多,造成企业近四万元的损失,遂将其开除公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赔偿损失。 小王对此持有异议:1、他认为配件如从国外采购,进价=离岸价/海外运费+报关费用+提贷费用等,与他所购的价格比较,价格并不高,有几次甚至要低些。至于有几次高些,是他并不知该企业直接进口某一配件是免关税的,而其弟的公司进口则要交税,所以价格中包括了关税,稍微要高些,但并没有四万元,仅高一二万元。再说他并未从这些业务中得到一点经济利益。2、即使要追究责任,也应追究小林的责任,因为采购这些配件是小林的职责范围,小王并无权采购。因此小王即使有过错,也应是他和小林之间的事。3、再说小王在采购过程中,从付款到入库,一路绿灯,会计出纳仓库保管员财务总监等都无异议,难道都没有责任吗?因此,小王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准备积极应诉。 那么,小王是否有过错呢?他该被开除吗?他该赔偿损失吗?望专家给分析一下,给指点一下迷津!非常感谢! 答:1.如果确实企业的采购价高于进口价,企业受到损害,小王就得对此承担担责任。原因在于采购虽由小林负责,但小王属于共犯,二人共谋损害企业利益。小王想一推干净,肯定行不通。 2.如企业实际上未受到损害,还应看小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即企业的规章。若是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企业仍可依合同规定解除。但解除合同必须附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能因为有一点过错,就解除合同。所以,关键还要看合同的约定。 3.就你提供的情况来看,胜诉的可能性不太大。(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