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开始出现其他性质的有一定规模的、发展迅速的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其他经济主体为辅;引导其他经济主体的发展;要加强对其它经济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经济性质的企业发展迅速,已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很大比例,但这时国有企业还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
不过1993年全国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新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结构”,但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
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有主导和控制地位,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集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重要任务。
最重要的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也就是主导力量),主要是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和对经济运行整体态势的控制和影响上。
国有经济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