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第二,由于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处罚的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申请复议,当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公民对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