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拓展资料: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
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
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参考资料: 世界五大法系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
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至于社会主义法系,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法系而言的,它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不具有并列的特征。也就是说,大陆法系中既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把法系划分为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没有多大意义,仅仅根据意识形态所做的划分并不能说明法系的本质区别
现在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
中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很多法律都是借鉴和移植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但是,中国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也有不少有特色的地方。
从整体上来讲中国是属于大陆法系,中国法律借鉴了罗马法的实用因素。特别是现在的德国法,国内借鉴了许多,但是中国也借鉴了很多欧美法系的因素。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作为制度形态的法文化、政治文化,是中国古代文化系统的一部分。它 具有两重性,既有精华又有糟粕。中华法系的特色在于:一是具有重法治、修法典的传统。表现在法律公开化,即让官民知法和公开进行宣教,律条简明、因时制宜、相对稳定;二是诉讼法 制审慎肃重;三是严肃护法,严格执法。研究中华法系遗产,我们既反对全盘吸收的“颂古 ”,也不赞成全盘否定的民族虚无主义。应从“历史镜鉴”的角度,加以批判地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