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法已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可以拒绝。
《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因公司经营、生产需要,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加班的,一般每天不超过一个小时,最多不超过三小时。且每周至少需要休息一天,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因此,单位一天要求劳动者工作十四个小时是违反劳动法的。
2、救济途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平时工作日是按150%的工资计算,法定假日(双休日)按200%的小时工资计算,法定节日按300%计算小时工资,同时可以拒绝加班。单位不肯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
3、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兄弟 知道挣钱不容易了吧 到外面做普工 是体力劳动 是需要付出的
你说的情况 兄弟 我不是说你 我也在上海呆过几个月 都是这样子的 真的 你问问 上海千百万的 外来务工人员 只要是干普工的 那个不跟你一样 所以 你在心理上 不要诧异 真的 太正常了
在从法律上 给你说说 :
你还能回忆起来 当初你进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吗? 外面的劳务合同 几乎一个模子 倒出来的 都一样 其中一定会有一条“ 本单位 实行 8小时工作日 加班另计加班费 但我单位为完成其经营目标 需员工在8小时之外时间 加班的 员工应或者有义务 积极服从安排 主动参与” 你想起来了吗? 都有的 虽然在合同里面没有出现“必须 一定 ”的 敏感词 但意思是说 只有公司有需要 你在8小时以外的时间 “必须”要加班 但加班工资是一定要给的
兄弟 别想太多了 这很正常 真的 你看看 在外面混生活的 那个 不是 一个月 休息 1、2天 几乎 每天都加班 时间都在12~~14小时 这是一种“潜规则”
你也不用 寻求 法律援助了 如果目前的工作确实你干不了 我建议你 你就辞职吧 换个其它的工作干
真的 确实 不需要法律捐助
希望我的回答 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拒绝..法律规定工作时间是 8小时制。超过一分都不行(当然,绝大对数对这没什么怨言的。哈哈)
如果你只想拿工资,不想发展的话,就去拒绝。
拒绝了上级 就对你的印象不好了,,,,就没法升级了。。。
可以拒绝的,超过8小时你可以要求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