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需要的手续如下: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户口迁移所需的材料如下:
1、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
2、接收单位证明;
3、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4、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5、房产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户口迁移流程手续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籍,不仅对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公民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公民权益的一部分。户籍登记制度作为我国规范人口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公共事业、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