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就该问题而言,由于当事人撤诉属于自己终止委托,那么原则上不应该退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