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吗

2024-12-25 2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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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回答2:

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告。不过也有例外情形,若第三人属于依法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则当事人依法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这里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
法律分析
原则上,民事诉讼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何人为被告应由原告基于其诉讼请求进行确定。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或者是增加诉讼请求。但是,被告不得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否则原告的意志就受到了侵犯,破坏了“不告不理”原则。不过,被告不得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告的规定并非没有例外。法律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参与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通知该当事人参与诉讼。这一情形主要出现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由于这类诉讼只有在一方多数的当事人均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才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因此这类诉讼中的当事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既可以依职权追加,也可应当事人的申请追加。这里的当事人,从文义上看应当不局限于原告,被告也应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回答3: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都可以申请增加第三人为被告,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理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法院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法院。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法院。追加与否是法院的职权范围。

回答4: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没有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司机可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