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用人单位逾期不到和拒不参加劳动行政部门接受执法年审的,劳动监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劳动业务。如果该年检一年期限届满的,即需要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凡用人单位逾期不到和拒不参加劳动行政部门接受执法年审的,劳动监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劳动业务。
第二,该年检一年期限届满的,即需要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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