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解决方法:
被法院强制执行,将被查封银行账户,强制扣划账户内存款,被查封和拍卖房屋等财产。
如果法院通过上述执行执行手段不能达到目的,则会将你朋友列入黑名单,以后不能坐飞机、高铁,以后贷款会受很大影响。
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
此外,还有《刑法》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按照我国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执行款怎么交到法院。这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将钱打给申请执行人,也就是你的账户,并由你完成执行终结手续;二是打到法院的专门账户,通知你后再去领取。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采取第二种形式。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建议考虑此种行为。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建议考虑此种行为。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拓展资料:
高利贷的危害
1、背上巨额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化利率36%以下才会受到保护。所以,正规贷款机构年化利率通常设在36%以下。
高利贷只会谋求利益最大化,根本不在意36%的界线,有的年化利率甚至高达500%!也就是说,如果借了1000块钱,一年之后连本带息就要还6000!这利息有多少人能承担的起?
2、掉进“以贷养贷”陷阱
本来走正规贷款渠道,每月按时还款十分轻松,但借了高利贷,由于利息过高,到还款日根本还不上,被逼无奈只好申请新的贷款来还旧的贷款,从此进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直到最后利息越来越多,申请新的贷款也不够还了。
更有甚的是:一些高利贷会故意设下圈套,在借款人还不上贷款后,给介绍新的高利贷,美名帮“平账”,来从借款人身上榨取更多利息;一些高利贷放贷者则会要求女性借款人“肉偿”,或者给介绍“特殊工作”来偿还贷款。
3、遭遇“暴力”催收
正规贷款机构在催收时,通常比较温和,不会采用过激方式,而高利贷为了要回欠款,往往会不择手段。
电话轰炸、短信轰炸都是小儿科,墙上喷漆、门口泼粪、单位门口拉横幅、找艾滋病人帮催收等各种奇葩催收屡见不鲜。一些高利贷放贷者甚至会和“黑社会”合作,直接到借款人家里打砸,控制借款人家属来威胁借款人还钱。
4、做出极端行为
借了高利贷还不上钱,在催收的压迫下,有些人被逼跑路,从此“人家蒸发”;有些人则走上诈骗、抢劫、贩毒等违法犯罪道路,最终蹲进监狱;更有些人直接自杀,抛弃在世的妻儿老小……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1.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