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体制转轨后期,我国已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构架,生产力水平将有较大的提高。同时,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指导下的个人收入分配的格局也将产生重大的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的不合理性将会进一步加剧。为缓和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性,西文国家主要是运用个人所得税予以调节,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需要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运用税收制度,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应当成为政府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因此,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就成为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 1.拓展税基,优化税制 (1)拓展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这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的基础,也是强化个人所得税社会收入分配调控职能的必要条件。个人所得税制度首先要确定各种所得既包括工资所得,也包括其他有形的收入所得;既包括货币所得,也包括隐性的各种津贴、待遇所得。概括地说,就是要把构成个人收入分配的各种收入都纳入应税所得范畴。其次要明确规定允许在税基范畴内给予优惠的收入项目,避免因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造成征免界线的不清,使税基受到侵蚀。税收优惠或税收豁免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税收优惠政策界线不明确,势必影响税基的稳定,既可使法定的税基范围变宽,也可能会由于税收优惠界线的混乱而造成实际税基的狭隘,并造成税收调控能力的下降和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2)简化税率等级。现代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普遍采用简化的税率等级,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等级,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所确定的税率的基本档次仅为两级,即20%和40%.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税制改革过程中纷纷减少税率等级的理念依据是1996年被授予诺贝尔奖经济学奖的莫里斯和维克里的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最优税制理论。从边际效用的理论出发,减少税率等级也是减少税率边际差别层次,避免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对税率边际效用的选择。简化税率等级可以考虑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减化为四级左右,提高边际税率,进而提高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力度。 (3)简化税制。使所有的纳税人能更加简便地了解税收制度,这是实行综合税制的基础。综合税制的实施要求纳税人能了解和掌握税收制度,按照税收制度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这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有一定的纳税申报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税收制度简明易懂,便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而要做到后一点要求,税收制度必须尽量简化,为纳税人进行自我申报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简化税制的目标是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为简单、明确、透明和便于操作。 (4)实行综合征收制度,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现代化的一项重大突破。综合征收制度是指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法定扣除后的余额,依据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也是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收入分配调控作用的重要基础。综合税制既能覆盖所有的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累进收入作合理的扣除和全面的征收,提高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一步而言,综合税制的实施也能实现个人所得税改革与个人保险、教育制度改革相配套,促进个人收入分配调控向更高层次的合理化方向发展。 2.完善税前扣除制度 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在税前作必要的扣除,其目的是公平税负。个人所得税作为以纯收益为课征对象的税种,在计税过程中进行费用扣除是其突出的特点,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又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和衡量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的应税项目只是对月收入800元以下部分作为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基数过于简单,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因此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要建立完备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配之以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制度。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建立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制度一方面可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必要的扣除,例如抚养扣除、高龄纳税人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费扣除,另一方面允许对个人向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的捐款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高收入者踊跃捐赠,间接地增加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从而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进一步而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各地区之间是极不平衡的,建立适应各地个人收入和生活情况的税前扣除标准,也可以缓解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的日益扩大的地区之间个人收入差距的矛盾。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制度还应当考虑税前扣除标准的结构和标准的内容两个方面。应当指出的是,税前扣除标准是一个动态的标准,政府需要随着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而不能固定不变。 3.确立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 纳税申报主体或纳税单位的选择和确认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申报主体的方式。在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主体呈多样化,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家庭,甚至有夫妇分别申报等方式,但比较多的是以家庭为纳税申报的主体或单位。从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个人申报与以家庭申报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但从税收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对家庭征税的影响则更为广泛。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和财产的转移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家庭行为,因此,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点。就个人所得而言,个人收入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应当注重对家庭收入的调节。 4.建立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有效监控,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一般都实行双向申报。从分类制向混合制发展,广泛实行双向申报是必备的基础性工作。所谓双向申报,一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二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纳税人既应在取得单项收入时申报,也应在年终时汇总申报。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有些国家还要纳税人申报其支付的大宗支出情况,如购买汽车、出国旅游、购买房屋、游艇等支出项目,并且要求出售这些商品、提供这些服务和监控人员出入境的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购物和支付情况,以便通过纳税人的支出情况核查纳税人的收入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作比较,可以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核对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