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动物侵害的立法,目前能看到的仅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针对动物伤人,在民法当中属于一种特殊侵权,目前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担责,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
3、目前,我国对动物伤人没有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一般情况下,发生动物伤人案件,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在两种情况下可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一是损害的发生因受害人的过错引起,如受害人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咬伤,或兽医等特殊职业者因疏忽大意被正在诊治的动物致伤;二是伤害的发生由第三人过错造成,如第三人挑逗、惊吓动物而致人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第三人对伤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