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所有的办理公证遗嘱的文书,将定时定点被送到相关机构登记,而相关的电脑查询手续也是相当严格和具有保密性。在中国大陆,我国公民利用遗嘱这一法律手段维护私有财产的意识很薄弱。就此,我们咨询了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涛和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晓璐等人。并就遗嘱公证等问题请教上海杨浦区公证处资深公证员蔡煜。
继承的两种形式
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主要有两种形式:
1、法定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没有法定继承权利
2、遗嘱、遗赠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里的一个或多个。
遗赠:继承人不在法定继承范围内的叫做遗赠行为。
遗嘱的五种形式
遗嘱的形式要件非常重要,一旦形式不合法,遗嘱等于白立,无法生效,所以立遗嘱人应当特别注意这个部分。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以及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自书遗嘱:全文都要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将自己所立遗嘱经由公证机关办理。(效力最高的遗嘱)
公证遗嘱的流程
一谈及立遗嘱,很多人觉得是件既复杂、麻烦,又严重的事情,其实,立遗嘱是件非常简单的事,立一份自书遗嘱,只要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全文自行书写就是有效的。由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建议大家使用公证遗嘱。
1、本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身体不好的,可以口头或者委托其他人代理)涉及到不动产,一般是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
2、提供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未婚证明);财产凭证(房屋、存款、股票)。
3、公证处审查并进行公证(时间通常在一周至两周内);证实是否当事人;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本人意愿(意识是否清楚,有无精神疾病或其他,意志是否自愿不受胁迫)。
常见问题
1、遗嘱形式不合法。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纠纷不断,诉至法院后,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的情况。
2、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了,没留有遗嘱,妻子自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其实,妻子的遗嘱已经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因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妻子无权全部处分,她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仅对自己享有份额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对其他共有人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3、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内容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主。
5、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
6、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办手续时应与共有人协商,如何来变更有关的财产所有权。
常见误区:
1.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2.只要是遗嘱人的儿女就一定每人有份。遗产归谁所有完全凭遗嘱人的意愿,不受血缘的限制。
3.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本不应分得遗产,所以无需立遗嘱。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但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经常由于无法证明而使这些“不孝”子女仍然分得遗产,而不会丧失继承权或完全分不到。
4.父债子偿。这种说法跟遗嘱相关,其实是个误区。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说法是不成立。法律规定:债权人死亡后,由继承其遗产的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归还。比如说:甲欠乙10万,甲没有其他财产,甲有个儿子丙,丙未继承到甲的任何财产,那么按照法律,丙一分钱债务也不用偿还给乙。
5.夫妻受遗赠财产怎么算?夫妻双方有一方受到了遗嘱或者遗赠,这笔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同财产?这是 《婚姻法》修改之后涉及到的一个比较敏感的遗嘱问题。
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特殊约定(比如夫妻特别去公证,或者受继承人在立遗嘱时特别约定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这笔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