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①尊重人格和尊严: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②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③姓名权与肖像权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