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5.8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置1 个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1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