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赔偿直接损失,具体说:
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财产价值的减损;参加招标、投标等程序的先期投入;与个人生存技能有关的许可证被吊销或扣押期间的收入等。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负赔偿责任;第三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审查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行政机关确定的补偿数额明显偏低时,法院可直接判决补偿的具体数额(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范围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