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任金波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接受社会人士和机构的委托,但是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的,具体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通知》公通字[2005]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对象委托不在〈决定〉限制之列,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予受理:1、公安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委托的鉴定;3、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鉴定;4、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5、通过指纹、DNA等数据库进行人体生物特征检索,提供有无犯罪记录查询等诉讼鉴定。”从表面上看,这些业务似乎没有违反《决定》第七条“侦察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也完全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以下简称《释义》)中关于第七条“这一规定并没有禁止侦察机关之间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释义,但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公安部《通知》中,侦查机关受理的鉴定包含着大量的《决定》禁止受理的社会委托鉴定。
这个是可以的,采纳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