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当然需要背书,否则会导致背书不连续,而无法流通,也无法到期兑付。
一般情况下,出于谨慎性,B公司不应该在汇票上背书,因为依据后手追前手的规则,只要背书了就要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于业务关系,不好回绝A公司的背书要求的话。可以在背书后填上被背书人是A公司。也就是说进行回头背书。如果A公司提出回头背书导致不好流通的话,B公司可以让A公司出据收据一份,证明票据已收回,然后再背书。如果是用于向C公司付款,还可以再让A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一份,和A与C的合同和发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