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木采石场”是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大木采石场”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李某与“大木采石场”这个法人各出资50万元成立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公司,其股东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各承担以50万为限的有限责任。 “大木采石场以 全部财产对 合伙企业(这里跟他合伙的是李某啊)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合伙企业指的是“大木采石场”,因为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不是合伙企业,是有限公司。麻烦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