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消,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对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征收方不能剥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20年以后,“拆迁户”将不复存在!这些人损失难以预估
怎么会呀?
只要城市发展。
就一定还会有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