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追索高利贷而拘禁他人,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不属于绑架罪。
刑法238条规定的很明确,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
为收取高利贷,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况且,刑法238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是,为索取债务,并没有规定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高利贷只是高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是非法的,其余一般情况下仍然是合法的。
所以,为追索高利贷而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高利贷债权人非法拘禁债务人拿取债务,虽然超限部分不予支持或者退回,但一般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归入治管行政处罚。如果是复杂情况,则应当精细分析才能结论。
追索合法债务将人扣押并要求还钱是非法拘禁不是绑架罪,也是违法行为。
为追索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一般也不认定绑架,以非法拘禁或敲诈勒索论处的比较常见。
非法拘禁罪一般来看非法扣押债务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