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或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或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