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否。
2,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本案中,裁减人员已经超过20人,用人单位必须先对不合格人员先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达不成协议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员。
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故对提出愿意调换岗位的5人应予以调动,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