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女方把财产挪到父母名下男方有权力用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11-24 10:30:0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好,这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给父母,因此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无权支配女方的婚前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有过协议,婚前财产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被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只有双方确立婚姻关系之后,双方符合双述条件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女方不将钱款转入父母的账户,这也是属于其婚前财产,男方亦无权支配该笔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回答2:

答:不属于。解读:法院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基础是:“财产必须是当事人所有的”,即房屋是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所有权(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们双方或者一方的名字)。由于你们所争议的房屋产权登记涉及除你们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该房屋并不是由你们双方完全所有的,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不会处理该房屋的。
综合建议:1.如果你们双方需要解决房屋的归属问题,应该同房产登记的人一起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权诉讼;
2.如果存在登记错误问题,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也可以等所有权变更为你们双方或一方所有时,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当然你们也可以自己协商解决房子的归属问题,这样省时又省力,还节约了诉讼费。
(一)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主要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二)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三)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

(四)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五)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取证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回答3: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产挪到父母名下属于父母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男方啥权利都没有。

回答4:

结婚前女方把财产落到父母名下,男方没有权利用这笔财产。因为这是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挣的钱。

回答5:

这要看你们是怎么协商的了。理论上来说作为男方,不应该惦记别人的钱,但是女方这么做,很显然不地道,没有相互信任。